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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无奈
2007-05-28
看了一下视频,感触颇深,十年的迟迟不开庭,受害人说了这句愤怒又无助的话,“我感觉法律对我是没用的!”他真的绝望了,法律的威严在已经被十年的等待消磨的荡然无存,谁的过错,司法者?行政者?还是权啊?不可否认,权利真的是一个好东西,它几乎可以满足你的一切的私欲,有几个人不想掌权的,又有几个人掌了权不想捞甜头的,要掌权者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做人民的忠实的公仆,这个现实吗?中国的行政长官是不是有太多的权了,这些权是不是也太泛滥了,权利的限制靠啥,我想应该是法吧!可是法律毕竟是死的啊!它不可能开口说话,不可能用手来惩治犯罪,法官是法律的口和手吧!可是法官毕竟也是人啊!是人就要有七情六欲啊!是人就要生活啊!更何况法律只是赋予了一种资格,可是这种权利的实现的保障手段是什么呢?没有财政大权,没有军事大权,实现容易吗?不知道,在权利的抢夺中,法律站在了一个什么位置上,扮演着一种什... -
2007-05-13
2007-05-13
想写点啥关于法律的东西,可就是不知道写点啥,看的东西到是不少,可就是没变成我的东西,这两天看案例看多了,有一种感受,要想实现法律的目的,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与法官,再完美的法律也有一定的法律漏洞,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与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就使的法律有一定的之滞后性,新的关系出现了,并且已经有了利益冲突,人家告到法院来了,法官怎么办,判吧,找不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不判吧,当事人,人大,法律那个会放过你,幸好法官有一个自由裁量权,他可以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标来通过对一些法律条文的解释以即法律原则来盼案,当然,有时候也会出现法律条文的竟合,这时,法官除了要遵守上位法优先适用于下位法,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时,还要注意运用那个法律条文才能权衡当事人的利益,实现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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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律看法
2007-04-08
现在的我觉得自己好幸运啊!我可以和法站在一起,从没想过我会和法有如此亲密的接触,更没想过我会成为她的忠实的守护者,现在我的心情变的莫名其妙的好,就好象初恋的感觉,我爱她,因为她是神圣的,她可以为我们这些弱者出头,我懂她,她是坚强的,因为她始终扛着公平,正义的大旗带领我们前进,她也是脆弱的,因为她也曾被人利用,成为别人的工具,我有... -
2007-04-01
2007-04-01
1.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 别:(1)前者只是建立一种雇佣关系,后者是一种劳动关系,即承认了劳动者是该公司的一员,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2)劳务合同注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当事人想啥时候撤都可以,而劳动合同则建立了严格的撤消程序(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追求其合法的权利是必先要进行提前仲裁,然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而劳务合同中司法机关可以直接介入。。。。... -
2007-04-01
2007-04-01
第三人过失责任的若干问题: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个人只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需对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但也有例外,这就要求他们之间有某种关系,被害人对他的法定代理人和使用人的过失要承担责任,如果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有债务责任关系,那就可以使用责任相抵原则,减免加害人的责任,如果他们之间没有债务关系呢?这成为了各国学者争论的焦点,有学者认为应当全盘肯定,理由如下: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注意义务,今被害人将自己的法益交给他人照顾,那第三人的过失看为被害人的过失,也无可厚非,还有如果责任全部有加害人自己承担的话,第三人逍遥法外,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王泽鉴则认为应该分情况,当第三人为使用人时,可以使用责任相抵原则,理由如上,当第三人为法... -
2007-03-26
2007-03-26
我今天去支教了,说实话,我觉的一点意义也没有,一开始我选择这个部的时候,是因为我觉的那是一个献爱心的地方,电视上看的多了,那些孩子们没有老师,在可怜巴巴的呼唤着知识,我作为一个中国的大学生,我有义务帮他们,毕竟现在这个社会,有知识不是万能的,可没有知识是万万不能的,(允许我借用一下)可是我要取的那个学校确是另外一种样子,他们的老师蛮多的,可我们还要去打扰他们的正常学习,美其名曰去献爱心,可是这样的爱心似乎变味了,我不知道那些我们招来的志愿者是咋样想的,是想玩玩吧,相信很多人与老师打了这麽多年的经验以后,都想尝试一下做老师的滋味,当然也有一些人想在那些孩子们身上找到自己的童年,也献爱心的吗?肯定有,不过我们应该实际一点,我们要想把自己的价值真正体现出来就必须去那些真正需要我们的地方,如果现在我们中有人退... -
2007-03-23
2007-03-23
为仕麽民法是调整型实体法.不是保护型实体法?
保护型实体法,如刑法,是通过一些对犯罪行为严厉的制裁,剥夺人身自由和财产来禁止 人们的行为的,而民法是以权利本位的法,主张保护人们的人伸权和财产权,所以民法不可能有刑法那样的法律制裁,它只能调整民事主体的矛盾与冲突,通过一些权利救济.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社会关系,如果用刑法那样 的制裁手段的话,只能造成人们的胆怯与反抗心理,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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